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
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
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3〕2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一些煤礦在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后,未及時研判報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風險失控形成重大隱患甚至釀成事故;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后,受威脅區域人員未停止作業、及時撤出,造成事故發生或傷亡擴大。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減少事故損失,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制度
煤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煤礦分管負責人或帶班值班礦領導報告;情況嚴重的,及時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1. 井下甲烷濃度達到0.75%以上,或者變化濃度超過0.2個百分點的;
2.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急劇變薄、增厚的;
3. 礦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時的可控出水量)、長觀孔水位變化幅度達到20%以上的;
4. 井下出現突水點;
5. 礦井一氧化碳濃度達到24ppm,或者變化濃度超過5ppm的,或者有帶式輸送機的進風巷發現一氧化碳的;
6. 沖擊地壓監測單個微震事件能量達到104J以上的;
7. 采掘工作面遇有預測外或者變化較大地質構造的;
8. 頂板離層、錨桿(索)應力、支架壓力等監測數據突然增大,或者錨桿(索)斷裂、棚梁棚腿彎曲嚴重的;
9. 露天煤礦臺階有滑動跡象,工作面有傘檐或者有塌陷危險的老空區,發現拒爆、熄爆的;
10. 出現其他重大變化應當報告的。
二、建立煤礦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
1. 井下所有作業場所回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的;
2. 井下發生明顯響煤炮聲,噴孔、頂鉆,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續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等突出征兆的;
3. 井下出現煤層變濕、掛紅、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潰水征兆的;
4. 井田及周邊地面積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潰入井下的;
5. 當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為紅色(一級)、橙色(二級)的;
6. 發現明火且不能立即撲滅的;
7. 井下采掘作業地點出現強烈震動、巨響、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8. 全礦井計劃外停電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復的;
9. 露天煤礦遇到暴雨、8級及以上大風等特殊天氣,以及邊坡出現明顯沉降、變形加速、裂縫增大或貫通、大面積滾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的。
三、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責任
1. 煤礦主要負責人是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賦予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的權力。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無需請示,有權第一時間撤人,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礦調度室匯報。
2. 煤礦分管負責人、帶班值班礦領導或主要負責人在接到災害情況重大變化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煤礦總工程師等相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斷處置措施,防止人員傷亡。煤礦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到現場指揮排除險情。
3. 煤礦要建立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獎懲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演練,保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各類報告和撤人情形,對及時報告災害情況重大變化或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避免發生事故的,應當給予重獎。
4. 煤礦在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指導排除險情,防止災情擴大造成事故。
5.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對落實不力導致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精神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本企業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細則。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4月3日